自2000年以来,马来西亚的实际GDP年增速平均为5.5%,年人均收入已突破一万美元大关。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数字经济逐渐开始成为马来西亚增长的新动能。世界银行报告显示,马来西亚数字经济在2010年至2016年期间以每年9%的速度增长,高于总体GDP增速,预计到2020年将接近经济总量的20%。
马来西亚拥有着高度活跃的互联网用户。截至2022年1月,马来西亚拥有3300万人口,网民为2955万,互联网普及率高达89.6%。其中,有3025万人口使用社交媒体,达到总人口的91.7%。
根据WeAreSocial数据显示,2018年马来西亚人互联网平均每日使用时长长达8小时5分钟,社交媒体平均每日使用时长达2小时58分钟,音乐流媒体平均每日使用时长达1小时18分钟。同时,马来西亚数字消费群体占该国15岁以上总人口比例最大,达到83%。高度活跃的互联网用户也使得马来西亚成为中国泛娱乐企业出海的目的地。
为推进马来西亚信息技术的发展,吸引外商投资,1996年马政府签订了《马来西亚多媒体超级走廊保证书》,承诺“不对互联网实施审查制度”。不过,这一承诺似乎并未得到马政府的彻底践行,此后,随着互联网内容监管立法不断出台,互联网审查制度逐渐在马来西亚扎根下来。
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MCMC)为互联网监管的主要协调部门,各行业监管机构各司其职,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互联网违法内容,比如线上有关违规药品、毒品的内容就由卫生部负责。
MCMC是随着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的出台而设立的专门负责多媒体内容监管的机构。1998年,马来西亚颁布了新的《通讯与多媒体法》(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对马来西亚电信服务与通讯市场准入条件都作了详细的规范,MCMC也随之诞生,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制定通讯与多媒体准则,执行马来西亚通信法规、政策,管理频率规划与分配,进行技术管制和市场监督。
MCMC几乎不会主动采用技术手段对互联网内容进行审查,更多采用立法引导与处罚威慑:政府采取政策,促进行业自我监管、激励终端用户自愿使用过滤/屏蔽技术;以及运用刑法处罚(罚款或监禁),监管网络内容提供者。MCMC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权要求ISP封禁网站,例如版权侵权或儿童色情等内容。
处理民众投诉也是MCMC执法的一大工作内容。
2020年,MCMC一共收到约2.2万次网络媒体滥用投诉,其中将近84%的投诉来自社交平台用户。占比最高的不良内容投诉为“其他类型”(Others,7472),这部分投诉内容往往包括赌博、黑客、欺诈、个人信息保护等类型,主要会移交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处理。由MCMC处理的不良内容投诉中,前三分别为:虚假信息、冒犯言论以及淫秽内容。
而从MCMC封禁的网站数量来看,2020年封禁最多的是淫秽网站,其次分别为侵权网站和赌博网站,涉及违禁药品和毒品的网站封禁数量也非常可观。
目前,马来西亚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将互联网监管纳入其中。
《1998年通信与多媒体法令》
《1998通信与多媒体法令》(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CMA)CMC是马来西亚最重要的互联网内容监管法律,它整合了原有的《1950年电讯法令》(Telecommunication Act 1950)、《1985年电讯服务法令》(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Act 1985)及《1988年广播法令》(Broadcasting Act 1988),被誉为马来西亚在信息技术立法工作方面最全面的一部,从经济、技术、社会三方面对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应用程序服务和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的活动作了调整。
具体到互联网内容监管上,CMA主要通过设立执照门槛以及内容限制两种手段来对互联网内容进行限制。
在执照发放方面,《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126条款规定,任何人未取得执照,皆不得从事、拥有或提供网络设备、提供网络服务、或提供应用服务等行为。假使获得执照,业者必须遵守执照上订明之条件 (第127条款)。
CMA禁止未取得执照提供内容应用服务,网络设备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者或应用服务者、内容应用服务提供者若取得之执照为类别执照,须先向MCMC注册即可营业。
在内容监管上,CMA最著名的211条款规定,“禁止令人反感的内容”,内容应用服务提供者及其他使用内容应用服务的人不能提供有伤风化的、猥亵的、不正确的、危险的内容,或是具有攻击性意图造成使任何人困扰、咒骂、威胁或骚扰等。触犯上述条款的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令吉或监禁一年,或两者兼施;若在定罪后还继续犯行,可以每日一千令吉的罚款处罚之。
另一用来检举网民的条款是第233条款的“不当使用网络设备或网络服务”,规定禁止使用网络设备或网络服务来传播不良内容。第233(3)条款阐明,触犯此罪行者,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令吉或监禁一年,或两者兼施;若在定罪后还继续犯行,可以每日一千令吉的罚款处罚之。
除了CMA这部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的法律,任何马来西亚线下被视为违法的行为,在线上仍然适用。
《1948年煽动叛乱法》
《1948年煽动叛乱法》(Sedition Act 1948)将针对政府、王室、宗教、种族具有“煽动性倾向”的言论定为犯罪,包括“煽动仇恨或蔑视或激起对政府的不满或引起”不同种族之间的恶意和敌对情绪”的言论。被裁定犯有煽动罪的人可能会判刑入狱三年,或五千令吉罚款,或两者并罚。自2013年以来,至少有14人因“煽动叛乱罪”被起诉,其中多为政治家、活动人士、记者。
由于《1948年煽动叛乱法》对于“煽动叛乱”的定义过于宽泛,会随执政当局的标准而变化,政府可轻易滥用该法来打压异议人士,因此近年来也受到马来西亚国内外的抵制。
《1953住家公开赌博法》
伊斯兰教为马来西亚的联邦官方宗教,全国有超过60%的人口信奉伊斯兰教。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规定,马来西亚法律制度实行双司法系统制度,即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英美法系(普通法)和仅适用于穆斯林生活事务的伊斯兰教法并行。在这两种法律体系中,赌博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1953住家公开赌博法》(Common Gaming Houses Act 1953,CGHA)是政府打击赌博犯罪的主要依据。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是负责打击赌博犯罪的主要执法力量。为遏制赌博犯罪蔓延,马来西亚皇家警察会与MCMC合作查处赌博网站。警方将疑似涉赌网站名单提交至MCMC,MCMC在对有关网站进行审核后,对确属违法的涉赌网站域名进行封锁。
据MCMC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3月,一共有2195家赌博网站被封禁。
《刑法》禁止同性恋
2013年皮尤研究中心意见调查显示,马来西亚仅有9%的人相信同性恋应该被社会接受,而86%的人则认为同性恋不应被社会接受。马来西亚是被接受程度最低的亚洲国家之一,仅次于印度尼西亚(3%)和巴基斯坦(2%)。
作为一个以穆斯林居多的国家,受伊斯兰教的影响,马来西亚的联邦法律与宗教法律均不认可同性恋权利。
《马来西亚刑法》第377A条文中禁止违反自然性行为,第377B条文则列明男性违反者将会被处以二至二十年徒刑和鞭刑。伊斯兰教法由各州伊斯兰宗教局负责执法,马来西亚13个州的伊斯兰教法全都禁止穆斯林“男性”扮成“女性”。
因此,涉及LGBT+话题的网站也是MCMC的封禁目标之一。据报道,2018年8月,同性约会软件Planet Romeo以及LGBT+新闻资讯网站Gay Star News, 已经无法在马来西亚使用。
《2010个人数据保护法案》
马来西亚在2010年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PDPA),该部法律主要规制在商业行为中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行为,并确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
对于出海企业来说,PDPA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定需要注意。PDPA第129条规定,禁止将马来西亚境内存储的个人数据传输至境外。不过,在特定情况下,企业仍可将数据传输至海外,如征得用户同意、取得政府部门批准等。
综上所述,马来西亚的互联网内容受宗教法律与世俗法律双重约束,针对王室、政府、种族与宗教的冒犯内容、不雅内容、赌博、LGBT等内容均受到法律管制,违者将面临刑事处罚。而对于承载违法内容的平台,情节严重的也会面临封禁的结果。
除了立法与执法,马政府也通过劝导式监管引导行业主动进行自我监管。在1998年CMA出台后,MCMC为了更好地指导行业做好内容合规,起草了一项《内容准则》,针对冒犯性行为和不雅内容进行了详细分类与处理规定。《内容准则》虽然是一项自愿性规定,但从中也可看出马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管控的方向与重点,对开展平台网络内容搭建具有指导性意义。
有马来西亚出海计划的企业,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内容准则》官方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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